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原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10〕31 号)和原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5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7.5分;护理人员按规定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则Ⅱ类学分补充Ⅰ类学分上限为3.5分,Ⅰ类学分补充Ⅱ类学分上限为9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 6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 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 小时授予1 学分,每次最多3 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 学分。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 学分。
2.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所在科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写出综述,由医院继续教办公室科授予学分。每2000 字可授予1 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作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作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提高学历医学教育如自学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课程考试合格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 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 学分。交学分时需提供所在学校的签章证明。
4.在正式期刊或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余类推) |
国外刊物 | 10 | 9 | 8(学分) |
国家级刊物 | 6 | 5 | 4(学分) |
省级刊物 | 5 | 4 | 3(学分) |
市(地)级刊物 | 4 | 3 | 2(学分) |
内部刊物 | 3 | 2 | 1(学分) |
注:交学分时,需复印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内容,原件复印件一同交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认定。
5. 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
| 1 | 2 | 3 | 4 | 5(学分)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 | 5 | 4 | 3 | 2(学分) |
注:交学分时,需交立项书复印件或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证明。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 学分。交学分时需复印著作封面、目录和有关内容,原件复印件一同交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认定。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 学分。
8.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 学分。交学分时需复印译文封面、目录和文章内容,原件复印件一同交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认定。
9.由医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0.5 学分。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组织者需提供参会者签到表,到继续教育办公室领取学分并发放。
10. 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小讲课、疑难病例讨论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 学分,参加者授予0.5 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科室业务学习(小讲课),需提交讲课课件的前三张及后三张的复印件,并有讲课时间、地点、内容、主讲人、参加人员签名等。经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签章后方可使用。
疑难病例讨论,需提交讨论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参加人员签名等,经继续教育办公室签章后方可使用。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 个月及以上者;或经我院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 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 个月不足6 个月的,按每月4 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交学分时进修者需提供结业证书原件(审核)及复印件,未获得结业证者(进修未结束),需交医务部、护理部的签章证明。
12. 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 学分(I、II 类学分均可)。需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或人力资源部签章证明。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1.由医院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我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
2.凡需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者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集中时间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性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4.学分登记的计算周期为:按年度作为计算周期。
5.医院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与评先评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挂钩。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录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学分信息中打印。
2.医院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Ⅰ类继教项目,项目举办前,应将会议通知、日程安排,注明项目执行时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参会人数等报我院继续教育办公室,网上上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平台,接受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3.项目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平台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上传会场相关照片、视频、项目使用教材、试题等资料,待河南省医学会继教部审核通过后发放学分。
4.凡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科室,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 年内停止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
(第二版 2020.1.14修改)
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