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宗教事务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我国五大宗教是哪些?
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教均由国外传入。
3.我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是,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不以行政力量限制某种宗教,也不以行政力量来禁止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民族之间的团结。
4.我国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往来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宗教开展对外往来的原则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我国政府既要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又要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5什么是独立自主办教会?
答:我们所说的独立自主办教会,是指国外势力不能干涉中国宗教内部事务,不能掌握中国教会领导权,不能利用宗教干涉中国内政。独立自主办教会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党和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
6.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7.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凡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主要表现有: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聘请宗教教职人员跨省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 等机会,进行“太比克力”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清真)和“哈拉木”(不清真)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异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本地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0)擅自组织、参加由非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1)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收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2)未经批准,擅自参加与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3)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4)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5)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8.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是什么?
答: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催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
(1)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社会事务,影响党和政府政令畅通,影响基层组织建设。
(2)危害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极易把群众引向宗教至上的歧途,往往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经济发展。
(3)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分裂分子大肆宣传“圣战”,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建立反动组织,制造暴乱、骚乱、暴力恐怖事件,妄图破坏祖国统一。
9.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礼拜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信仰生活提供服务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属于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打着佛、道教旗号恢复会道门活动的场所,以及滥修建的各种庙宇,均不属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范围,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照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1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和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先申请,获准后进行筹建,筹建完成登记后方可正式开展宗教活动。具体程序:一是申请。由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宗教团体(县里无宗教团体的,由上一级辖区的宗教团体,直至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当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二是审批。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宗教团体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批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审批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上报的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三是筹建。宗教团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工作;四是登记。筹建工作完成后,该场所筹备组织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管理组织,并由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该场所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1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哪级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答: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3.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注意什么?
答: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注意如下行为:个人的行为举止应当尊重宗教戒律、禁忌和习俗,尊重教职人员,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如不要与佛教的僧人、天主教的神父、修女谈婚论嫁;不要与信仰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谈论饮食禁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场所内争论不同信仰,不在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无神论。
1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是什么?
答:①破坏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侵犯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社会事务,影响党和政府政令畅通,影响基层组织建设。
②危害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极易把群众引向宗教至上的歧途,往往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经济发展。
③危害祖国统一。民族分裂分子大肆宣传“圣战”,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建立反动组织,制造暴乱、骚乱、暴力恐怖事件,妄图破坏祖国统一。
16.宗教极端主义本质是什么?
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歪曲教义,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推翻现有社会政治秩序,或者通过暴力来支持信仰、生活方式、法律体系的观点、立场和行为。其借用宗教只是假象,核心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17.宗教极端势力危害主要有哪些?
社会动乱之源;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破坏民族团结;扭曲了宗教的正常发展,制造宗教的分裂;破坏了地方良好的投资环境。
18.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通常表现主要有哪些?
(一)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一个突出表现。他们支持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欺骗裹胁群众,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社会动乱,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
(二)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我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他们打压、分化我国的爱国宗教力量,培植地下势力和代理人,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企图争夺我国宗教的领导权。
(三)在我国境内非法进行传教活动。境外势力与一些宗教组织相互勾结,向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寻找突破口,在我国境内面向各个阶层非法进行传教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渗透,发展骨干,培植势力,企图占领我国“灵魂阵地”。一些宗教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对我国各高校进行渗透,在校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19.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原则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进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①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场所。
②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
③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20.为什么不能在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宗教印刷品?
宗教印刷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印刷品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进行传教的活动,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应予以制止。
21.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禁止的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②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③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④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⑤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22.印制、散发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有哪些规定?
印制、散发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的有关规定是:①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本场所内出售、分发经批准印制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宗教用品。②未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制(含翻印、转录)、散发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③宗教活动场所经营销售的宗教书刊,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出版。其经营销售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须经当地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
2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如何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程序,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对乱建佛道教寺观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十部委的规定:①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对于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寺观,要坚决制止并进行整顿,屡教不改的,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②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把好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建佛道教寺观。对于违背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规定乱建寺观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③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抵御乱建佛道教寺观的不正之风。要教育僧道人员爱国守法,不得为乱建的寺观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观等。④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不得塑佛、神像,不得设功德箱、搞开光等宗教活动。
25.对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何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自己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6.对违规设立功德箱如何处理?
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7.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如何处理?
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赠,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29.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佛、道教场所如何处理?
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佛、道教场所,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纠正寺观“被承包”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问题,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
30.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身份是如何确认的?
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务,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市级有关宗教团体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认定,报市、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凡经认定并备案的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规定的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1.如何辨别真假僧尼?
凡正式出家僧尼都持有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省级佛教协会颁发的正式“戒牒”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及身份证。出家僧尼一般都在寺院常住或挂单,不在社会上乞食、化缘。1983年,中国佛教协会废除了受戒增人头顶烧戒疤的做法。因此,是否有戒疤不是区分真假出家僧人的标志。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允许个人在公共场所募集资金,佛教的寺院遵纪守法,也不会派僧人外出化缘。佛教戒律规定,出家僧人不得从事看相、算命、看风水之类的活动。假僧尼的行为主要是骗取钱物,因此,在马路上向行人乞钱、化缘、推销护身卡片、算命者均为假僧尼。
32.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宗教院校由哪个部门举办?
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34.什么是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符合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食品,其特点在于无猪肉、猪油、自死动物肉(包括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肉)、动物血液以及不含酒精或其它致醉致毒等物。
35.回族等少数民族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
不吃猪肉,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塔吉克、塔塔尔、乌兹别克10个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这种传统习惯来源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一个有一定饮食禁忌的宗教。猪形态不佳,不择食物,性情懒惰,为《古兰经》所禁止,故不可食。
36.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信仰或者崇拜。按照我国解放以后约定俗成的习惯,一般是专指民间的神汉、巫婆、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等所从事的抽签、卜卦、算命、看相、看风水、驱鬼、跳大神等活动。宗教与迷信虽然都是在有神论基础上产生的,但二者又有重大区别。其一是组织形态不同,宗教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其系统的理论体系、严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而迷信活动是一种低层次散漫无序的活动;二是文化内涵不同,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有很深影响,而迷信活动则继承了原始宗教、民间信仰和巫术方术中低劣、粗俗的内容,是蛊惑人心、诈骗钱财、危害群众健康、破坏社会安定的活动;三是社会政治地位完全不同,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受到法律保护,而迷信活动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反对、禁止和取缔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指定了量刑标准。两者应严格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应注意防止把正常的宗教活动误认为是迷信活动,或把迷信活动误认为是正常宗教活动。
38.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标榜、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邪教组织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他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化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对信教徒进行“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以控制成员的行为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邪教不是宗教。邪教的“教”也不是宗教的“教”,而是特指邪恶一类的说教。
39.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是什么?
宗教是人们的思想信仰,邪教是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异端邪说,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从本质属性上看,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的异端邪说。②从形象特征上看,宗教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如大藏经、道德经、圣经、古兰经等),有严密的宗教制度和戒律,有宗教活动仪轨,有组织、有章程、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邪教则是通过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③从社会影响上看,宗教是千百年来人们承认的神的意志、主的意志,使大家对其产生崇拜与敬畏;邪教则是把人神合一,把现在的人(教主)神化,由他来驾御和玩弄支配人。因此,各国政府对正常的宗教组织都是支持和保护的,而对邪教则是取缔和打击。
41.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
42.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43.共产党员为什么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群众,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的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由此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或者借教敛财。对于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长期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
4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是什么?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45.如何理解宗教工作本质是群众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做好信教群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等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信教群众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成果,获得物资和精神文化生活上的真诚关心和帮助。要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区的传统,深入信教群众,对信教群众的基本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根据信教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科技知识等教育,使他们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帮助信教群众分清正常宗教活动的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认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他们遵守法律和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支持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发挥党和政府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作风,与信教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把获得信教群众的支持作为一个重要任务。要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利益调整,反映信教群众的利益诉求,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46.如何认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化的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鼓励宗教界积极对宗教思想和教理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和中国实际的阐释,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回应社会和信教群众需求,从思想上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动学习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的渗透、干预和影响,遏制“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