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认证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基础知识(学生版)
2021年第215期(564)
厚德 精医 博学 笃行
1.什么是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后经过两版修改,目前使用的标准是《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通过学校自评和外部专家考察评审,以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帮助学校找出弱项或差距,指出改进医学教育的方向,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2.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产生的背景
2001年,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颁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in Basic Medical Education),并提出了“建立世界医学教育注册制度”的建议。随即,WHO 西太区医学教育协会(AMEWPR)制订了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和美国中华基金会(China Medical Board of New York,CMB)资助成立的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Medical Education,IIME)制定了《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lobal Minimum Essential Requirement in Medical Education,GMER),2001 年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国际医学教育组织制定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它们从不同角度制定的全球本科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国际医学教育标准。
2002 年教育部召开了医学教育标准国际研讨会,部署国际标准“本土化”的研究工作,并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设立了专门项目,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我国医学教育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结合我国医学教育实际,制定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试行)2008年9月,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医学专业认证是“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的重要内容。2008 年教育部成立了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了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2012年5月,教育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应建立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开展以《标准》为依据,以院校自评为基础,教育部门和卫生行业共同组织实施的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十二五’ 期间,总结经验,研究借鉴国际医学教育规范,进一步完善符合国际医学教育规范的我国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政策体系;2020 年完成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建立健全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准入制度。
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组织部门、认证机构及认证标准
认证由“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处理日常事务。认证标准是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以及《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
4.临床医学专业认证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专家组的组成 人员包括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人员、医学学术专家、医学教育专家、临床医生、医疗卫生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等。专家组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受其委派实施现场认证考察。成员为6或8人。8人组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人、秘书1人。6人组中设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根据学校需要,可邀请境外专家(2人)参与认证。秘书处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时,原则上征求学校意见。
5.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1)更新教育思想,促进真正意义的以学生为中心教育观念的形成,保证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体现。
(2)依据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对学校医学教育进行全面客观地“诊断”,帮助学校建立一套科学的、可行的办学理念和发展远景,以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地发展。
(3)认真查找与国际医学教育的差距,明确学校医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为更大力度的改革奠定基础。
(4)促进我国医学教育进入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平台。
6.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程序
(1)申请认证的学校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秘书处于1个月内完成审议,告知审议结果。
(2)认证申请通过审议、批准后,学校依据《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如邀请境外专家参与,则同时提交英文版自评报告。
(3)秘书处提前6个月通知认证学校考察时间。工作委员会提前3个月组建专家组,征求认证学校对专家组组成的意见。
(4)专家组依据《标准》对认证学校进行3天的现场考察。学校为现场考察提供便利,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电子支撑材料,并及时解答疑问。
(5)专家组集体讨论现场考察的初步意见并向认证学校通报。专家组全体成员在讨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记名投票明确认证结论建议以及认证有效期内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限。
(6)专家组离校后依据《标准》、考察材料和信息,分工撰写认证报告初稿,汇总并提交组长。
(7)专家组组长于现场考察后2个月内完成认证报告,并向认证学校征求意见,会同认证结论建议呈报工作委员会审议和专家委员会批准。
(8)申请认证学校按照认证报告要求,按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跟踪认证学校的整改过程,并提供咨询服务。
7.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形式
现场考察的形式主要为“听、谈、访、察”,具体包括听取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三种。
8.专家组现场考查的目的和内容
专家组现场考查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1)实地考查教学条件(图书馆、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教学中心、PBL 教学场所、学生自主学习室等)等;
(2)检查近期学生试卷(含平时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等;
(3)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
(4)测试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专家组分组别走访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等;
(6)考查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9.专家如何召开座谈会
召开不同类型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包括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分别召开高年级、低年级学生座谈会)、医学教育各专家委员会座谈会、管理人员座谈会(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服务部门)、各利益方代表座谈会(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地市医院和社区医院代表参加),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座谈会由专家组确定讨论提纲和参与名单。
10.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内容
依据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教高[2008]9号),目前使用《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版)。具体认证以下内容:
(1)硬件建设:大学办学的必备条件;
(2)内涵建设:办学宗旨、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改革等;
(3)办学过程中每一项有利于促进学生能力培养、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证等实际工作;
(4)注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5)注重社区或农村医疗卫生实践;
(6)推进课程纵向和横向的整合;
(7)拓展学生的国际交流经历;
(8)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9)教学工作亮点与优势、不足与对策、计划与目标。
11.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关键
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是否适合学生毕业后进入该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要求和期望,是否符合该专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申请条件。
12.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结论
(1)通过认证:认证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符合《标准》的要求,根据本校自身制定的办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否达到社会期望以及存在的不足等,确定认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8年;认证有效期自认证报告提交之日算起。认证学校应按认证报告中指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决定继续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和是否进行回访。认证有效期满后,学校须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2)不予认证:认证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达不到《标准》的要求。专家组根据学校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通过整改和自评,学校认为已经达到《标准》,可重新申请认证。
1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管理
(1)认证专家组由工作委员会委派,其组成应考虑医学教育共同利益方的参与,实行认证专家的回避制度;
(2)认证专家组组长由工作委员会指定,全权负责认证的实施;
(3)认证现场考察不应影响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秩序;
(4)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组进校考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认证工作必须遵循节约和效率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接受认证的教育机构对认证报告中的事实部分有不同意见者,可向专家组提出;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者,教育机构需在获得报告后15 天内向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负责将申诉材料递交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专家委员会的仲裁即为认证的最终结论;
(6)认证结论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由专家委员会最终确定,如有异议则需在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诉;
(7)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收集的证据资料、基本数据(含原始材料)等在认证结束时交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保存;
(8)认证考察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在认证考察离校前销毁相关的敏感资料、数据和信息(包括相关的电子邮件);
(9)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数据库”,以科学、高效地保存、处理及利用有关信息和资料。
OCT
12
来源 |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编辑 | 段玉蕊 杨昕昕
校对 | 陈 聪 周利利
责编 | 周劲光 吴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