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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7-11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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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完善职工考勤请销假程序及有关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职工工作时间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统一指挥及工作调配,工作时间内不准办理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各科室考勤工作由各科主任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表须按要求如实填报,如虚报、瞒报、漏报者,一经查实,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并通报全院。

  考勤表须在月底前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轮转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出科时继续休假的由分管科室负责考勤,因交接不好导致轮转人员休长假漏报考勤的,追究所在科室或科室负责人责任;进修人员逾期不归或考研后不办理手续离院的,科室要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不得隐瞒;行政兼职人员考勤不得重复上报。

  三、请假细则

  (一)、教学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医院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每年享受教学假21天,聘用合同制人员每年享受教学假10天。根据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由科室统一安排休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教学假者,可按医院规定享受经济补贴,享受教学假期内,待遇按公假对待。

  对上半年调入的职工享受10天教学假,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教学假;当年享受过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教学假;事假累计21天,病事假累计2个月者不再享受教学假,已休过教学假者,可在年底按事假扣除;旷工1天(含1天)以上者,不再享受教学假;当年休产假、陪产假者,不再享受教学假,产假跨年者只享受一年的教学假;脱产学习进修、公派出国的职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可享受教学假,3-6个月(含6个月)可享受10天教学假,6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教学假,跨年者只享受一年的教学假;其他各种休假(含产、婚、丧、探亲假、病事假)综合累计超过3个月者不再享受教学假;职工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教学假。

  (二)、探亲假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凡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岳母及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职工在探望父母时,可同时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一方已休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同时符合教学假、探亲假条件者,不得同时享受;在请探亲假的同时,不能再请事假,当年休产假者,不再享受探亲假。

  需要请探亲假者,需本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息,科室负责人如实上报考勤。

  (三)、事假

  职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文字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科室主任、护士长,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需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上班并按本制度请假获得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

  因病住院治疗者须持住院手续和请假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又未住院治疗,请病假在7天以上者,须持所患疾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本院保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到期应办理销假手续,需继续休息或治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请病假的,相应延长见习期;在外地因疾病就诊的,应持当地三级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五)、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

  (七)、产假

  关于产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最多可休190天,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女职工怀孕发生流产、多胎生育、采取节育措施等,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科室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四、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职工要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因故请假者要事先说明原因、去向、返回时间,办理正常探亲或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要请假者,一律按规定提前办理文字审批手续,办完手续方可离岗,个人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不作为请假,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请假人请假后,科室负责人应提前安排他人替代其工作,请假人应按审批获准期限准时到岗,到岗后应及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科室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二)、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分别批准,3天以内报大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7天以内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7天以上报主管人事工作院长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职工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者,必须提前续假,详细报告原因并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科室领导离开本市(包括节假日)由本人报告主管院领导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职工外出会诊、手术、讲课、技术交流等,应经医政科或主管院长同意,未报而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三)、各种假期中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时,不再另补假期。

  (四)、职工请婚假、产假,须经科室审批报医院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五)、除产假外,当年假期当年休完,隔年作废,不准跨年度再休息或累计休假。

  五、各类假期待遇

  (一)、教学假、探亲假、丧假、享受公假待遇,每天扣工资20元,聘用合同制职工每天扣10元。

  (二)、事假期间,累计15天以内每天扣工资50元,累计16天至30天每天扣工资100元,30天以上停发工资。

  (三)、病假期间均按下列标准扣发;

  1.病假期间每天扣工资30元。聘用合同制职工每天扣15元。工资扣发后低于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发放。

  2.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享受劳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重大疾病人员按医院有关救助规定执行。

  六、对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处理

  (一)、迟到、早退查处一次扣工资50元,一个月累计3次以上,除扣工资外,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二)、擅离工作岗位1小时为脱岗,脱岗一次扣100元,对因脱岗造成医疗事故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款500-1000元。科室人员如包庇袒护违纪者,受同样处罚。

  (三)、擅离工作岗位2小时以上(含两小时)者;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院者;请假逾期不归者;拒不服从调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者;在岗期间闹因打架斗殴致伤缺勤者;职工让家属顶班者。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扣工资150元,旷工一天扣工资300元,并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连续旷工3天以上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开封市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并参加院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学习班,视表现再决定是否上岗,旷工15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七、当年病假、事假、旷工累计计算,超过半年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事假全年累计30天,病假全年累计90天(含90天)以上,年终奖金停发。